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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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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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作出规定,强调私募产品只能以非公开形式销售给合格投资者,明确禁止投资者以“拼单”“拆分份额”(以下合称“拼单”)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形式购买金融产品。投资者通过汇集他人资金“拼单”购买金融产品,不仅自身要承担超出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损失(包括本金损失),而且可能形成“跟风”“模仿”效应,扰乱金融产品销售市场秩序。


案 例

       某投资者希望购买A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的私募基金,因其自有资金不足,于是连同该私募机构8名员工汇集资金并以其名义进行购买。该私募机构在明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依旧为其办理了业务,也未告知其后果。该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因市场行情不佳导致净值下跌。该投资者亏损后,要求该私募机构赔偿其损失。该私募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因违反监管规定,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提 示

       《私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不得向为他人代持的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私募基金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要求,确保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来源是合法财产,既不得主动非法汇集他人财产“拼单”购买金融产品,也不得参与他人汇集资金“拼单”的行为;投资者对于他人企图非法汇集资金“拼单”购买金融产品的,应予以明确拒绝;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信息并对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私募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合规意识,在明知投资者适当性不匹配或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的情况下,不唆使投资者“拼单”;对于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明显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沟通了解,发现投资者有“拼单”行为的,应当坚决说“不。”。

来源: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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