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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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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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序
投资者或私募机构遇到基金纠纷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私募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积极协商解决争议。
案 例
一名个人投资者在某私募机构认购私募基金产品100万元,之后该基金产品被清盘处理,投资者仅赎回资金59万余元。该投资者认为,该私募机构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且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要求该私募机构赔偿其全部投资损失。而该私募机构认为,该投资者认购前已完成客户风险测评问卷,并通过线上方式签署了基金产品风险揭示书及基金合同,承诺自己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销售过程无不恰当之处,且投资者隐瞒投资本金中70万元为借款的实际情况,该私募机构无法排查其资金来源。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续该私募机构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本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该私募机构销售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是否尽到适当性管理义务。调解员通过双方陈述和相关材料对基本事实进行了分析:一是根据该私募机构提供的资料,其按照有关规定,在销售前对该投资者进行了风险识别能力测试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二是该投资者未如实提供投资资金来源信息,未严格履行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适当性管理协助义务。三是该私募机构向该投资者推介该高风险私募基金产品时确实存在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的问题。
通过多轮“背对背”调解,该投资者逐渐理解了适当性管理有关规定和基金产品运作情况,提出了更加理性的诉求;该私募机构也认可其确实在履行适当性管理相关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提 示
1.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三十二条规定,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
2.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时,也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履行如实披露真实信息的适当性管理协助义务,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来源: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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